2025年7月2日,我院受理了原告方某甲、方某乙、刘某某、李某某、裴某某、孙某某诉被告宁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六案。六案原告均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务,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劳务报酬,六原告分别诉至法院,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。开庭审理时,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,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后,于2025年8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。
为推动纠纷有效化解、及时兑付劳动者报酬,办案法官在判决生效后督促被告及时履行义务,经与被告沟通,其对判决内容认可,但因各原告没有出具发票,公司财务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时出现问题,后法官联系六原告向被告公司开具判决金额的发票及完税证明,该公司在收到发票当日即9月17日已足额向六原告支付了拖欠的劳务报酬。
六件劳务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19天内收到劳动报酬,是我院践行“司法为民、公正司法”工作主线的生动体现,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生动实践,这也提示我们在审理案件时不能止步于一纸判决,要在判决后主动、及时督促履行,将工作延伸至“最后一公里”,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,避免后续进入强制执行程序,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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